车祸造成工伤后,法院维持工人工资损失及缺勤
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书)第三方违规造成一名工人工伤。劳动者遭受工伤后,被侵权方支付工资损失。停工期间还能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吗?近日,北京通州法院审理了相关案件,支持了工人要求公司支付停工期间工资的请求。 HUA是A公司的化验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组成(工资根据月度考核结果确定)。期间,HUA因交通事故遭受第三人损害,经评估达到工伤、工伤残标准10级。事故发生后,A公司为HUA出具了“失去工作和收入证明”,称HUA因交通事故受伤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3月5日无法上班。停职期间绩效工资达到16255元。保险公司据此证明,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范围内向华女士支付误工费16255元,但公司拒绝支付工伤赔偿。华钢遂提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停职期间绩效工资差额16,255元及一次性伤残用工费34,575元。仲裁委员会对绩效工资的主张不予完全支持。公司认可该裁定,并向HUA支付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人民币34,575元。华某不服判决,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 A公司认为,《职工保险保险条例》规定的“原工资福利”应包括员工正常出勤享受的工资福利、薪酬 薪酬是工资的浮动部分,其支付通常与员工的实际表现和贡献挂钩。华先生在停职期间和发薪期间并未实际到岗工作,也没有提供劳务,其履行工作职责和实际贡献难以衡量,因此绩效工资并不在应得的“原工资福利”之中。而且,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已足额支付了HUA的绩效工资,HUA不得以同样理由重复收益。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失踪期间的福利待遇与公务员的补偿不同。受第三者伤害的劳动者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并且不得减少或者排除工伤保险待遇。使受害人获得侵权人的赔偿。因此,如果劳动者因第三人违法行为受到人身伤害,构成工伤,并赔偿侵权人工资损失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缺勤期间的工资。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绩效工资应根据当月绩效考核结果确定,但华某在工作期间每月绩效工资数额相对稳定,是月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暂停期间,原HUA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因此,责令A公司向华女士支付停业期间绩效工资差额16,255元。宣判后,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甘浩、Proof编辑傅春民读
上一篇:享地域美食,探索农业IP,海淀区“中国农民丰收
下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没有了





